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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网络道德主体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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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网络道德主体建设 网络道德主体的界定 网络道德主体的建构 网络主体的道德需要和能力 网络主体的道德义务和权利 网络主体自身的道德修养 一、网络道德主体的界定 所谓网络道德主体,就是建设、管理与使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并具有相应道德需要和能力、道德义务和权利的人或组织。具体来说,它包括实际上处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用户、站点、网络产品制造商、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当然,相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网络主体,也会有不尽相同的网络道德需要与能力、网络道德义务与权利,从而有不尽相同的网络道德规范,并要求有相应的网络道德行为。 在网络社会中,各层次网络组织、机构及网络人公民的道德主体地位,具体地表现在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等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是通过人们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建立起来的,在网络社会中,每一个人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每一个人既是网络用户,又是网络的管理者。任何人都离不开他人、社会,无数用户和各种各样的网络组织组成了一个“网络社会”。因此,在网络社会中,每一网络主体通过电子信息网络都处在与自我、他人、集体、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之中。一方面,每个网络用户、每个组织对网络社会都负有许多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如管理者、教育者)对于一定的网络组织、网络用户,群体、网络管理者、网络组织社会和群体对于个人来说,也担负着许多当然的职责与功能。同时,他们之间也相互拥有相应的权利。网络道德总是这些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等之间双向的关系:这里既有个人对他人、组织群体、国家和网络社会等的道德问题,也有网络社会、国家和组织群体对个人的道德问题。网络道德的理想状况,应该是它们之间双向沟通、互相肯定、互相完善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网络主体是网络道德规范的实际创造者和制定者。由于网络是人们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建立起来的,从网络建立之初,就是人们“自己为自己立法”,自立规范,自己遵守。网络建成之后,每一网络主体通过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都处在与自我、他人、社会的种种复杂(利益)关系之中,这些关系所包含和显现出来的共同要求,是网络道德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如与网络人公民的网络交往相联系的有网络礼仪;与网络管理人员的各种网络社会角色活动相联系的有网络职业道德;等等。这些具体地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的网络道德规范,都是一定网络主体的相应社会利益、需要和价值追求的反映。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人们的网上行为具有“虚拟化”的特点,网络管理又十分松散,因而常常只有那些真正反映了网络主体、特别是网络用户的真实利益和需要的网络道德规范,才可能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三,网络主体是网络道德实践、道德行为的主体。网络道德不是外在于各网络主体的,它最主要的作用就这一方面体现在网络主体对自己思想与行为的约束中。也就是说,通过网络主体“自己为自己立法”,然后自己遵守。另一方面体现在主体的网络行为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道德标准和示范作用。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如何,道德秩序是否良好,是直接由网络主体的道德选择与道德行为所决定的。网络主体在生活实践中,常常也会面临不同道德行为的冲突,要在不同道德原则或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之间进行选择。例如一位医务工作者见有人在网络上请求医疗救助,是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还是用自己的知识尽力相助,这就要求根据其道德意识与选择能力而作出抉择,并承担其抉择的道义后果。 第四,网络主体是一切网络行为的道德评价者,是道德进步的推动力量。网络道德评价,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网络道德原则或规范,对他人或自身的网络行为及品质等作出的善恶与是否的判断。它对营造网络道德舆论氛围、左右或影响网络主体的言行举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任何网络道德标准则、道德规范都具有具体的主体性、历史性,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进步与落后等问题,因而无论是网络主体的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有恰当与失当、合理与不合理、健康与不健康、进步与落后之分。例如,按照不同国家的道德标准和规范来评价同样的网络道德行为,诸如散布、阅读黄色信息、政治信息等,就难免得出不同的结论。 依照行为和作用的不同类型,可以把众多的网络行为主体分为四类网络道德主体: 使用者。通过网络接收、传送和发布信息的个人和组织。如入网人、设立站点和主页的个人、组织、公司等。 服务者,给网络使用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机构,即ISP(网络服务提供者)。 管理者,对网络进行管理的各种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其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如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协会、各国的信息化领导机构和有关执法机构等。 建造者,进行网络硬件(如通讯线路)的建造、铺设和软件(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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