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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八章详细行政行为概述一、详细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把握详细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把握它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将详细行政行为区分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提醒并划定详细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打算性的意义。〔一〕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可以依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详细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详细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详细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需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行,一个行为假如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可以被称为详细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详细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详细行政行为区分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施行的其他行为。〔二〕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详细行政行为必需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详细行政行为区分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三〕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详细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打算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详细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需留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留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肯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意思表示全都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其次个方面,留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看法的理解。公众参加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值原那么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需在施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汲取公众看法。〔四〕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详细行政行为区分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施行的行为,说究竟,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根据施行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打算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削减、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利进展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打算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图表8-1:详细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二、详细行政行为的分类〔一〕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谨的程度。但凡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及方式方法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执行而没有多少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为。但凡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或方式方法未作硬性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敏捷作出的行政行为皆属自由裁量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主体依据职权主动施行的行政行为,也称为主动行政行为或主动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启动,这类行为如行政惩罚、行政强迫。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施行而不能主动施行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需先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人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为,这类行为如行政答应、行政裁决等。〔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公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必需以政府令这种形式,行政惩罚需要有行政惩罚打算书,准予行政答应必需以肯定书面形式赐予证明等。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势、交通信号灯的闪耀等。〔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转变原有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动转变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图表8-2:详细行政行为的分类三、详细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详细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所谓成立,事实上指的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本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了哪些条件,我们才可以说一个详细行政行为产生了,或者存在了的问题。而效力指的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产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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