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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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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 号凤凰望郡3 层 电话:86-59187563808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 IAN JUNLI LAW FIRM FUJ 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 :350001 电话 TEL :+86-59187563808 传真 FAX :+86-591 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 〕君立顾字第074 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江日华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 )和张欣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711753276)参加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意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 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 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 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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