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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意压缩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已经2014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机制,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1 条;股东大会职权
1.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回购本公司股票;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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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70% 。
第2 条:股东大会类型
2.1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2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2.4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容完整的提案。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5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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