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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
顺利进行,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
法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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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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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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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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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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