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营业税节税新策略.ppt

发布:2017-12-22约1.82万字共5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营业税的节税新策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一)征税范围的规定与节税策略 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指境内收入或境内支付)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原实施细则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关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确定由原先的“劳务发生地”原则(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样,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境内单位和个人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例如:在原来的规定下,某企业支付给香港公司劳务费1000万元,但是全部劳务在香港进行,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很多企业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而按照新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则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了。 在新法规定下,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应该失效了,会堵塞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