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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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3-11-26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GB14761-93代替GB11641-89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11-08批准 1994-05-01实施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为400-35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 引用标准
GB1164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
3 术语
3.1 基准质量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2 最大总质量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排气污染物
排气污染物是指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
4.1 试验分类
4.1.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4.1.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1.3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11642的规定执行。
4.2.1 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测量共经历13min,包括4个循环,中间不得间断,每个循环应包括15种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4.2.2 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
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
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
碳氢化合物(HC):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对压燃式发动机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
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谐吸收型(NOUNR)分析仪。
5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1 型式认证试验
5.1.1 型式认证试验,按车辆的基准质量所对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列入表1
表1 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G/试验
基准质量(RW)
KG
CO
L1
HC(C当量)
L2
NOx(NO2当量)
L3
RW≤750
65
10.8
8.5
750RW≤850
71
11.3
8.5
850RW≤1020
76
11.7
8.5
1020RW≤1250
87
12.8
10.2
1250RW≤1470
99
13.7
11.9
1470RW≤1700
110
14.6
12.3
1700RW≤1930
121
15.5
12.8
1930RW≤2150
132
16.4
13.2
2150RW
143
17.3
13.6
5.1.2 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标准值:
V1、V2、V3分别代表三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代表i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5.1.2.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应小于表1标准值。即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1Li;V2Li;V3Li,则认为合格。
5.1.2.2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1.2.3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1≤0.85Li,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10.70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三种污染物的V2Li,每种污染物的V1+V2<1.70Li,则只进行二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5.1.2.4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1/3(V1+V2+V3)Li并允许在三次试验中有一次一种污染物V<1.10Li,则也认为合格。
5.1.2.5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1/3(V1+V2+V3)=(1.00-1.10)Li时,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将试验追加到10次,再根据10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出结论,当1/10(V1+V2+V3+……V10)Li时,认为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
5.2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5.2.1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按车辆的基准质量所对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列入表2。
5.2.2 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一辆车,按第4.2条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表2标准值的关系,按5.1.2.1-5.1.2.4规定确定。
表2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标准值 g/试验
基准质量(RW)
KG
CO
HC(C当量)
NOx(NO2当量)
RW≤75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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