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57-2011 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ICS13.040.40
Z60
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657—2011
代替DB37/657-2006
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1-09-30发布2011-10-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657—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机动
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本标准是对DB37/657-2006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57-2006。
I
DB37/657—2011
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240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290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HJ/T240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M1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
过8个的载客车辆。
3.2
M2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超过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3.3
N1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
货车辆。
3.4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5
1
DB37/657—2011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人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车。
3.6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在用汽车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