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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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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ZHI JIANSHE 总第 期 税务研究 2001年第9期 196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 韩 芳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聚集财政收入 公平 得纳税 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 收入分配的一种 现代税 日益为世界各国所 纳税 因此 对居民身份的确定就成为一国行使 重视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 作为主体税种的 其征税权力的关键 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自然 个人所得税制已日臻完善 我国自1980年开征 人居民身份的确定虽然同样采用住所标准 时间 个人所得税以来 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 标准并结合意愿标准 但判断标准不够具体 明 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 确 以下从我国和英 法两国有关认定标准的比 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 个人所得税经历了 较提出对我国相关标准的完善措施 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渐进发展过 1.住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程 目前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工商税收中 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第二条对 中 收入增长最快 最有发展潜力的税种 但在增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税 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的作用还 法 第一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居民纳税人 即 在 很不够 而这又和税制本身的设计和完善有 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进行了解释 是指因户 关 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发 籍 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 展历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不仅有助于我们少 住的个人 而在英国国内有住所且在国外没有 走弯路 而且能使我们在高起点上进一步完善 全日制工作 也可由此认为其主要经济利益中 税制 心在英国 不论居住时间长短 在各纳税年度 4月6日至次年的4月5日 来访英国者为英 一 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 国的居民纳税人 所谓有住所 是指有可资使用 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完善其纳税申报 的住房 并通过一个具体的判例明确何为 可资 制度 使用的住房 在法国有永久住所或有主要居所 (一)规范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并居住超过5年的人为法国的永久居民 永久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 居所 的判定 以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中心是否在 容 一是其纳税主体 即纳税人的范围 二是其 法国来确定 而对其经济利益中心的确定则主 征税客体 即征税对象的范围 要依据两条标准 一是以纳税人是否在法国开 从纳税人范围来看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住 展主要经济活动为标准 若是 则可认定该纳税 所或居所标准 时间标准并结合意愿标准将其区 人为法国的永久居民 二是如果纳税人未在法 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 国开展主要经济活动 则其是否拥有永久住所 有无限纳税义务 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所 以其主要财富坐落地来判断 房屋等不动产以 32 SHUIZHI JIANSHE 总第 期 税务研究 2001年第9期 196 其实际坐落地为准 而证券等动产则以其实际 个月 标准 通过具体的判例给出了6个月的 存放地为准 主要居所 的判定 是纳税人5年 计算方法 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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