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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保管协议
编号:【2018-信托保管-001】
甲方: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月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保管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
第三章 信托财产及资料的交付4
第四章 信托财产的保管5
第五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9
第六章 本信托计划的会计核算 11
第七章 信托财产投资交易的安排 13
第八章 信托计划财产保管档案的保存 15
第九章 保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15
第十章 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6
第十一章 信托费用 17
第十二章 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 18
第十三章 信托利益的分配 19
第十四章 信托计划的开放20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20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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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
鉴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设立“现金丰利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拟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委
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作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的保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本信托计划财产独立、安全、
稳健运行,保障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
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保管协议。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
产的保管事宜。就该等委托保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
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信托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信托
法规或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释义相同。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
联系人:翁迪
联系电话:021
(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负责人: 高国富
联系人: 程铖
联系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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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 )根据《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信
托计划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 )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违约给信托财产和/或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6 )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获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7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 )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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