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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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
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
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
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
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货币市场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现金丰利”)。
一、信托计划名称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本集合信托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投资,在保持资金安全性
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收益率最大化。
三、信托计划形式
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独立发行多期,每期中认购金额低于300 万的个人合格投资者不
超过50 份。合格投资者通过受托人直销柜台交易或通过其他渠道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
额最低为人民币5 万元(含5 万元),并可按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各期信托计划之上成立一个“现金丰利运作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运作计划”),各期
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定向流入该运作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全部信托资金进行统
一运作、管理和核算。受托人仅对运作计划进行核算,不对每一期信托计划单独进行核算,
但运作计划财务报表中会反应各期信托计划的受托资金规模等信息。
四、信托计划期限
1 年以上。如果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持续退出而使某期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少于20
份(含)或者资产净值小于500 万元(含)时,受托人有权选择(不是必须)将其提前结束,
如果该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没有特别指令,受托人在进行清算后有权将其合并至其它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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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计划;如果没有触发上述20 份合同或者500 万元的条件,则该期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五、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通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受益人为因持
有信托单位而享有信托利益的合格投资者。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第一期信托计划满20 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正式成立。此后的各期计划只要满两名委托人加
入即可成立。
第一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 1.2%
计算。此后各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一加入即按照本计划第十一条所述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
益”和其投资金额计算收益。
如果第一期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自推介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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