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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嘉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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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保险人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病理、血液、X光等检验报告;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处方或用药清单,住院治疗的须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如索赔已在其它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医疗发票原件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且出具已报销医疗费用分割单;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责任免除”、“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等条款、释义及本附加合同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释义 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他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十日,视为一次住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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