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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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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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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一年期

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

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日定额给付

金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扣除住院免赔日数,

住院免赔日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

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

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对本次住院治疗

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本公司累计

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意外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

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

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

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

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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