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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费用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8-05-23约1.9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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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CW-16 资金费用管理制度 版次:01 制定部门:财务部 生效日期:2011-12-1 一.目的 为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济运营成本,压缩管理费用,控制销售费用,减少资金占压成本,严格企业管理流程及各控制点的管控。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 三.内容 3.1 资金管理 为加强对于企业运营资金的管理,依据公司规定各分公司必须设立收入账户和支付账户,收入账户只可用于企业各项收入的存入,不得以各种名义支付款项,支出账户只可用于企业款项的支出,不得存入各种款项,(即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各企业除收入支出账户及纳税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账户,特殊情况必须上报滨海有限公司及中新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开设。 3.2 库存商品的采购与付款 3.2.1 采购合同的签订:各企业应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以规避存货积压等损失的产生。总经销、总代理合同必须由经理签订,一级二级代理合同由主管经理签订,采购人员必须经总经理授权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3.2.2 采购计划的发出:采购人员应根据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采购数量,并依据采购合同价格确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确定后必须由部门主管经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出。 3.2.3 采购货款的支付:采购人员应根据库存商品销售情况、采购合同、付款政策等确定付款金额,并填写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由质管负责人、主管业务经理或批发部经理、经理签字同意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财务部审核款项无问题后由财务部部长或授权人员确认签字后付款。 3.2.4 采购货款的退回:库存商品发生滞销、积压、破损等情况,采购人员应与供货商联系将商品退回,对方单位人员必须出具销售退货单并签字方可取走货物,对方单位的销售退货单作为核减应付款的依据。 3.3 商品的销售与收款 3.3.1 销售管理:各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对不同客户设立合理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间,超过信用额度或超信用期不能还款的应停止发货并进行货款的催收,确因客户采购量增加或信用等级提高应由主管业务经理和经理进行书面审批后可进行销售。货物发出应取得收货单位签署的收货回执,以备催收托欠的货款。 3.3.2 销售收款管理:销售货款的回收应以支票、电汇、划款等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以赊销方式进行的销售不允许以现金形式进行收款,如个别保健站、药店或偏远地区等对方单位无支票等情况,必取得对方单位现金付款声明书(附格式),收回货款必须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转入收款账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滞留现金。 3.3.3 销售退货管理:货物售出无质量问题不得退货,如特殊情况发生销售退货的,外勤人员提供原销售单据,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调出原对应的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开票员提交销售退货申请表,并经销售部负责人、采购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退货。 3.4 费用管理与审批 3.4.1 销售费用管理:销售费用的支付与审批应与年初计划为依据,并结合经济情况变化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审批支付。销售费用中的变动费用应由经办人员、主管业务经理、经理进行审批,销售费用中的固定费用应由经办人员、费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审批。费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会计通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法规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审核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付款。 3.4.2 管理费用管理:各公司应最大限度的压缩管理费用,依据年初计划本着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管理费用的变动费用应由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经理审批,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费用应由经办人员、费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审批。费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会计通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法规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审核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付款。 3.5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照税法和公司规定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考虑修理费支出、日常运营费用等投入情况,分析后决定维修后继续使用或新购置,确需新购的应进行多家比价采购,并要根据购置金额进行上报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公司自主购置,金额在5000至50000元以内的由滨海有限公司进行审批购置,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上报滨海有限公司转报中新集团审批。 3.6 租金收入 各公司应对所管理的房产进行合理使用,对于闲置房产应充分利用或进行出租,对于新出租、延期、停租、更换租户、租金价格变动等情况需上报滨海有限公司审批。出租房产也应选择信用好的租户进行出租,并根据地段、房产状况等规定出租价格和期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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