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技开发(横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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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技开发(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投身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第三条 各系、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工作,均为科技开发工作,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人文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协助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是学院科技开发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于科技开发工作的主要职能:
(一) 严格遵守和执行《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主管全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项活动。
(二) 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 对全院技术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的验收、技术合同签订和统计工作。
(四) 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工作。
(五) 积极组织、协调学院各方面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型科技开发项目。
(六) 积极收集各类需求信息,做好技术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
(七) 审定院科技开发基金资助项目。
(八)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学院科技开发实际,制定科技开发的经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或项目组从事的科技开发工作,均须经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正式的技术合同(协议),并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加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公章方能生效。建议使用国家科技部推荐的合同文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
第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院各单位完成的委托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的专利权利属学院;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院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院与院外单位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在技术合同中应明确确定。若合作方提供的开发费用未包括技术封存、效益分享等因素,原则上应成果分享。第条 重大科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第条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外,我院各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以“学院”的名义,并加盖“学院”。不得单位名义、公章和院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十二条 签定技术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审查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技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已打印好的技术合同若干份,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审核。合同经费在贰拾万元(含贰拾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合同经费低于贰拾万元的技术合同由院法人委托代理人(科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将2份技术合同正本交科编号立项,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科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
科技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第章 奖 励
第十条 科技开发项目第二十六条 科技开发项目完成并结题后,结余经费风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实到经费,见《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研计算办法》。未在科备案、经费未汇入学财务账的科技开发项目不能折算为科研工作业绩,不享受有关的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成果鉴定、报奖等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学院将根据《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奖励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同时记入项目完成人的科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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