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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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利用我院资源立项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以咸阳师范学院名义或利用我院资源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均作为学院收入管理,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
2.支出内容和额度应控制在项目预算内。
3.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与科研活动的相关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人员经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 科研业务费:科研办公费、资料讲义费、邮寄通讯及网络费、检索费、测试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调研论证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用软件购买、专利申请、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研用房使用费等。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的购买、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维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和加工费。
5.实验室改装费:为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修缮费、改装费等。
6.协作研究开发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按合同执行)。
7. 管理费:根据《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相关专家的项目评审费、劳务费等。
8、凡项目经费支出中涉及到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均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院事业经费配套的科研经费,硕、博士科研启动费及校级科研经费等不能报销餐费、汽油费、人员经费等费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交通车辆,不得用于旅游、娱乐、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宴请、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 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签字审批;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支出另须主管科研的校领导签字审批,20000 元以上支出另再须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100000元以上支出还须学校校长签字审批。
第十条 支出票据的基本要求:
1.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票据上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应与实际发生的一致。
2.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以开票时间算起一年内)。
3.票据内容应反映具体,如未列明具体业务内容(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附有详细清单并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
4.项目负责人对领取劳务费的人员资格负责,领款单据必须填写领取事由、标准、金额、领取人签名,课题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5.会议费报销时除发票外,需附有会议安排、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参加会议的人员费用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6.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同或协议及其必要的资料经校科技处批准后支付。
7.购置一般仪器设备、电器、家具、图书等实物资产,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学校的规定,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8.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招投标,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核准后办理,支出时附购置的合同复印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9.对非常规性的或报销票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学校财务处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10.报销票据必须分类粘贴,分项报销。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规定:
1.现金支付。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劳务酬金、差旅费、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可直接支付现金。
2.超过500元的付款业务,均须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所有开支不得拆分借款、拆分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领导审批签字,不得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与课题项目本身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财务立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批准后,在经费拨付到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到账情况。科技处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预算管理科办理项目经费的财务立项手续,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资料交财务处存档(立项项目名称、项目号、项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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