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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发布:2017-03-22约4.84千字共4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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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 (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支付佣金? (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4 、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系 其标准是: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签订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义务标准),所采用的是所谓的义务标准,必须按照代理中对被代理人的公开程度的分类做进一步说明 公开的本人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 未披露的代理 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 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A、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 B、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出口保理对于刚涉足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的企业非常重要,虽利薄,但风险少。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二)保兑银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三)货物运输代理人 (四)保险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保付商行与信用担保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者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贷款,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卖方为了保证收款安全,往往要求买方通过银行对他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办法是:由国际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往来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即第三人),卖方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单据,就可以要求保兑银行支付贷款 (三)运输代理人 根据有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船位,他自己须向轮船公司负责 (四)保险经纪人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人或出口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 英国保险法规定,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签订的,经纪人须对保险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即如果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则应由保险经纪人交纳。 课后思考 中国相关的代理法律制度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一方(代理人agent)按照授权或法律规定,以另一方(本人、被代理人principal)的名义,与第三方(the third party)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种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 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和参加诉讼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除外)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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