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商法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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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最密切联系原则 3、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截至2002年11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达到62个。这62个国家分别是: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圭亚那、洪 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 一、《公约》的有关规定 ???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① 关于发价 (offer)? ???A.发价的含义?? ????B.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offeree)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① 关于发价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发价人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发价的效力,因受发价人的拒绝而失效,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① 关于发价 ?E.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发价? ?发价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常用的是另外一个名称:“实盘”或“发实盘”。 相对于此,另有一种虚盘,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发价邀请。 ?②关于接受 ????C.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 其一为(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 另一为(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②关于接受 ??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受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2 公约 关于在接受中对发价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1)在接受中对发价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原则上构成了对发价的拒绝,是还价,是一项新的发价. (2)如果在接受中对发价的修改与补充并非实质性的,仍可视为有效的接受.如果发价人不提出异议,合同就以发价的条件和接受附加的条件为准. 二、UCC关于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二)关于确定的要约(Firm Offer) UCC第2-205条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由商人以书面签字的方式发出的有关货物买卖的要约,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得撤销,但不得撤销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规定的意义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没有对价支持的要约也是确定的要约,但要符合三个条件: A:要约是以书面签字的形式发出的; B:是有关货物买卖的要约,即要约人必须是商人; C: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如没有规定,则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UCC关于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留空条款(left open terms) 1、关于价格留空条款(也称活价条款open price term) 2、关于交货的留空条款(open delivery term) 3、关于支付的留空条款(open payment term) 4、关于合同期限的留空条款(open terms as to duration of the contract) 二、UCC关于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有关规定 (四)UCC 关于承诺的规定 1、关于承诺的方式 2、关于有附加条款的承诺 (二) 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的义务 2、品质担保 笼统地讲,品质担保就是指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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