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运输税收政策发展现状现状“营改增”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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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长期以来,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2012年9月,“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及宁波、厦门、深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4年1月1日,再次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实行的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纳税人界定和应税服务范围(1)纳税人界定。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目前为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应税服务范围。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为有偿提供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运输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相关产业应税服务范围涉及物流辅助服务。2.关于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式(1)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具体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为零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计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另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交通运输业作为国家基础服务行业,不仅对一国的经济起到推动作用,并且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民生问题,它的发展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分析“营改增”也会间接的影响到其他产业,所以,交通运输企业若能把握好这次“营改增”的机遇,对其他产业也会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而充分了解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是把握此次机遇的第一步。(一)征收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运输过程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也是货物增值的过程。而交通运输业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时是就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外购材料和劳务等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负担。(二)完善增值税,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我国流转税税制在探索的实践中发现,增值税征税的范围越广,其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进而就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通运输业的使用,使其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环,这样在运输中的上下环节都得到了正常抵扣,完善了增值税链条,进一步消除了重复征税。(三)促使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核算规范,深化行业体制改革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于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或不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并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这样,必然会促使交通运输企业认真建账、设账,完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四)有助于促进我国公共交通行业及民航业的发展油价的节节攀升使交通运输行业的成本压力增大,特别是公共交通行业和民航业几乎已到了亏损的境地,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征收就不能抵扣油价中已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无疑对它们是雪上加霜。如果改征增值税,运输企业就可以抵扣成本及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税负。(五)有助于促进交通运输业技术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交通运输业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时,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从而造成了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的设备陈旧、技术落后,造成运输设备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大的现状。所以,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也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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