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制度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界分.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34卷 第7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0l1.34No.7
2013年7月 Journalof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 Ju1.2013
商标争议制度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界分
韩 笑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商标权成为一项 目益重要的民事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商标专用权成为
许多知名商家的必争之地,有关商标确权的诉讼也日益增加。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与行政 “双轨制”的保
护模式,这是我国商标权法律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法律的特色之所在。商标争议案件作为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中重要的组成
部分,行政权与司法权都在其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商标争议;行政权;司法权;界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3)07—0132—03
在商标理论中,“商标争议”一词的不同的语境下的外 由人民法院对商标行政裁决进行行政审查的双轨制保
延与内涵也有或多或少的差别。在本文中论述中,“商标争 护模式,对比单一的行政终局裁决,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
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我国现行 商标法 司法最终裁决是发达国家法治精髓 ,行政终局裁决应接受司
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 法审查。 商标法 3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 第 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司法审查压力
41条所指的 “撤销”的含义实质是 “无效”,这属于立法不 之下,为了尽量避免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商标评审
严谨所导致的概念混淆。从民法理论上进行考察,无效与 委员会对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就会更加谨慎和仔细,从而保
可撤销的产生原因是不同的。商标无效产生的原因是已注册 证了商标确权中的公平公正。
的商标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 同时,“双轨制”的保护模式,相较于单一的司法保护 ,
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这属于商标权的取得本身就存在 也有其巨大的专业优势所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熟
瑕疵 ,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因而由商标主管机构宣 悉商标知识的专业人士,在处理商标争议问题时往往要比法
告商标权 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商标撤销则是因为注册商标 官更加娴熟和专业。同时,针对 日益增多的商标争议案件,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也使得许多争议在行政裁决中就得
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发现 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 以解决,从而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倘若此类争议完全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无效与商 交由法院来处理,司法机关必定会不堪重负。
标撤销两个概念的混同造成了的在司法实践上一定程度的 然而,在十几年来的实践中,商标争议案件的行政司法
适用困难和学理上相关分析的模糊与混淆,厘清这两者的区 “双轨制”保护模式并没有像理论预想的那样得到高效快捷
别,对于下文的展开论述也起到一定的铺垫作用。 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它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多方面
的问题,更加成为困扰商标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在司法实践
一 商标争议案件现状分析 中,商标争议往往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常
TRIPS协议第 62条第5款明确规定:“任何程序中的行 常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商标侵权,对方当事人必定
政终局裁决均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