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与新常态内地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相分离改革研究-ip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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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與新常態:內地法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
相分離改革研究
鍾小凱
一、引言 二、舊制度: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複合型態
當前司法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同時在中央 需要強調的是,本文中討論的司法行政權特指法
頂層設計的指引下不斷解決問題而得到全面深化。在 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法院外部的司法行政權包括
本輪問題導向的司法改革中,去行政化被認為是司法 組織司法考試、律師、司法鑒定、公證、獄政、法制
改革的治本之策,保障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成為 宣傳等,目前已經基本實現了與司法審判權的分離,
司法改革要意。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確保依法獨立 非本文研究指向的司法行政權。
公正行使審判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
理。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審議通過了 (一) 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分合的歷史流變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 中國自古就有司法與行政不分的傳統,司法機關
決定》,提出要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 與行政機關合二為一,行政長官同時也是司法長官。
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相分離。人財 學貫中西的嚴復“放眼世界”,主張採用西法,實行
物省級統管,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由省一級統管,人財 三權分立制度,使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開,獨立進行審
物管理與省以下地方切割,在省以下實行法院司法行 判。晚清政府效仿西方發達國家,始設專門的司法行
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相分離,成為司法去行政化的 政機關,改刑部為法部,專管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
一個切入點。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的改革方向 大理院,負責司法審判。
已經明確,但改革的路徑似乎並未清晰。如何實現法 新中國成立後,按照革命根據地建立中央工農民
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如何避免和祛除根深 主政府以來人民司法工作的經驗,實行司法行政與審
蒂固的司法行政化觀念對司法審判實踐造成影響和 判的“分立制”。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的《中央
妨礙,至少有兩個問題是司法改革實踐者必須直面 人民政府司法部試行組織條例》第 2 條明確規定,司
的。首先是改革前的“舊制度”是何面貌,應如何理 法部主管法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辦公機構、幹
解這種“舊制度”。其次是通過改革要建立何種“新 部任命、物資裝備、財政保障以及法院的幹部培訓等
常態”,這種“新常態”應如何建立。本文以為,改 司法行政事務、律師公證、獄政及法制宣傳工作。1959
革應從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背景出發,立足推進國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構建完善的審 通過決議撤銷司法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移轉歸法院
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制度,實現司法行政服務司 管理,從中央到地方,司法行政工作與審判工作的
法審判,保障審判獨立。是為研究背景、問題和立場 “分立制”被改變為“合一制”。1979 年,司法部在
交代。 被撤銷 20 年後得以恢復,其職能、職責也得以恢復。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
@ DIK @
舊制度與新常態:內地法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改革研究
1982 年,司法部職能進行調整,法院司法行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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