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费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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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费税 主要内容 ●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㈠消费税的性质 一般而言,消费税是对消费征收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消费支出税和消费品税 实践中的消费税主要是消费品税,即对货物与劳务的消费征的税 ㈡消费税的基本类型 二、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㈠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㈡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㈢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消费税的产生与发展 消费税是世界上产生时间最早、存续时间最长的一种税。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中世纪,世界各国曾普遍征收消费税。近代社会初期,消费税曾一度成为各国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 中国早在2000多年前就开始征收消费税。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的专卖为酒税,可说是中国最早的消费税。从唐、宋到明、清,一直存在各种形式的消费税。近代中国的消费税始于1931年民国政府开征的统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对筵席、娱乐、冷饮、旅店等行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3年,为简化税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的税目并入按营业额征收的工商业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 1994年,取消了特别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006年,为进一步限制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14类消费品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征收对象 ㈠应税消费品的种类 中国现行消费税属于调节性有限型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种类比较少。目前有以下14类: ⒈烟 ⒉酒及酒精 ⒊化妆品 ⒋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⒌鞭炮、焰火 ⒍成品油 ⒎汽车轮胎 ⒏摩托车 ⒐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㈡应税消费品的性质 现行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具有以下经济属性: 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㈢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消费税实行“一物一税、税不重征”原则 以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于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 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为已税消费品的,应当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3.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的当天纳税 4.进口的消费税在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 第三节 税基与税率 一、税基 现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三种 :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 ㈠从价定率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包括:⑴烟中的雪茄烟和烟丝;⑵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和酒精;⑶化妆品;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⑸鞭炮和焰火;⑹汽车轮胎;⑺摩托车;⑻小汽车;⑼高尔夫球及球具;⑽高档手表;⑾游艇;⑿木制一次性筷子;⒀实木地板 ⒈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以销售额为税基 ⒉自产自用且应当纳税的,税基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⒋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 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㈡从量定额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现行消费税制度中,采用从量定额法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⑴酒及酒精中的黄酒、啤酒; ⑵成品油 从量定额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为: ⑴自制并对外销售的,税基为销售数量;⑵自产自用且应当纳税的,税基为移送使用数量; 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收回的消费品数量; ⑷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㈢复合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同时采用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两种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⑴烟中的卷烟; ⑵酒及酒精中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复合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为: ⑴自制并销售或自产自用的,从量计税时,税基为实际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从价计税时,卷烟的税基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基为销售额 ⑵委托加工的,从量计税时,税基为委托方收回数量,从价计税时,卷烟的税基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基为销售额 ⑶进口的,从量计税时,税基为海关核定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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