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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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认,是一个古老而新生的概念。说它古老,是因为英美国家自古就在法
律中规定了自认制度,其历史悠久;说其新生,是因为在我国,自认制度还刚
刚起步,还是个新生儿。在民事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能使对方当事人
免除举证责任并能约束法院,这样强大的法律效力使得自认在奉行“谁主张、
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中地位特殊而又重要。本文从自认的理论基础、
自认的概念、自认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从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的产生、
发展、现存的问题等角度出发,对自认制度进行整体性的分析、说明,并提出
自己的建议,力图能对促进我国民诉诉讼上的自认制度的完善起到一点作用。
本文共分七大部份,第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最近沸沸扬扬的“孙英杰兴
奋剂案”,孙英杰认为于海江在其饮料中投放药物的行为是导致自己被处罚的直
接原因,向法院提其诉讼,而因为于海江在庭审中对此予以承认,所以孙英杰
胜诉。应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自认制度的案例,从而引出“自认”这个概
念,为下文的分析提供线索和实践基础。
第二部分是关于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内容,主要阐述了自认制度的理论
基础。自认,是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的术语,一般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在法院的准备程序或审判过程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对方即无
需举证证明,可导致法院直接判决该当事人胜诉的结果。自认起源于西方国家
的法律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自认在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
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自认具有以下理论基础:第一,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辩论主义原则;第三,处分原则;第四,诉讼经济原则。
第三部分是关于法理上对自认的几种分类的内容,本文主要介绍了自认的
以下类别:第一,根据自认做出的时限的不同,可以把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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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诉讼外的自认;第二,根据自认的主体不同,或者说以是否是当事人自认为
标准,可以把自认分为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第三,根据当事人做出
自认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拟制自认。另外,根据其他标准,
还可以把自认分为附条件的自认与完全的 自认、正式的自认与非正式自认等类
别。
第四部分主要是谈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制度,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和
主干。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制度,本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
析和说明:(一)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制度的嬗变。1991年正式实施的《民事
诉讼法》并无自认的相关规定,为了补充这个缺憾,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
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使自认制度在我国从开始萌芽、侧面出现到正式出台,经
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变化的建立过程。(二)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的构成要件。
根据自认的理论和我国民事诉讼上自认的概念,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至少包括
而不局限于主体、对象、时限、合法性四个方面的要素。(三)我国民事诉讼上
自认的法律属性。结合学界的证据说和非证据说等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属性,属于一种诉讼行为而非证据。
(四)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的效力。我国的自认制度,既应免除对方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也应约束法院的裁判行为,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本文从一般和
特殊两种情况下分别对其效力的成立或限制进行了说明。(五)我国民事诉讼法
上的自认的限制。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也要受到一些
相应的限制:1.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自认的规定。2.依职权调查
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的规定。3.自认可因当事人撤回或追复而丧失法律效力。
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下列不足:1.《民事诉讼法》未
明文规定自认制度,缺乏立法依据。2.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自认的规定仍然
比较散乱,缺乏对自认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类型等系统而全面的规定。3.《证
据规定》规定过于简单,难以涵盖自认制度的丰富内容,不能满足诉讼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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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需要。4.《证据规定》对自认制度设计有问题,法条本身存在冲突。
第六部分主要根据我国自认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1.修订
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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