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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预防视角下的减刑假释改进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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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预防视角下的减刑假释改进问题研究-法律 再犯预防视角下的减刑假释改进问题研究 王 超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我国减刑假释发挥着较好的预防再犯效能,尤其减刑作用更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新规均从严控制了减刑假释范围及操作程序;当前我国监禁人口持续增多、重刑适用率依然较高、罪犯监禁压力依旧很大。如是,立即废除减刑而代之以假释的做法并不符合司法及行刑实践,改进减刑假释措施使其更能发挥预防再犯作用方为理性选择。可尝试调整减刑频次和幅度、增加其预防再犯效能的内容、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等措施。 关键词 :减刑;假释;再犯预防;监狱行刑;改进模式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155-12 收稿日期:2015 -03 -06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王 超(1976-),男,满族,河北雄县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减刑假释如何改进才能更好发挥激励罪犯改恶向善、预防再犯功效,是刑法、刑事政策和行刑领域的重要课题。基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新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减刑假释规定》、中央政法委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意见》与司法部最新修订《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时代背景下,监狱在立法从严与现实困境的双重挤压下,再犯预防刑罚目的如何有效实现变得更为重要。刑罚目的在行刑阶段主要表现为特殊预防,即通过刑罚的适用,教育矫正犯罪人,促进其人格和行为的再社会化、防止其再次犯罪。在我国行刑实践中,减刑是规训犯罪人依法行为、促进其改恶向善的重要举措,假释是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的重要方式。但减刑、假释工作无论从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和行刑实践中,均体现出了较多的惩罚和报应理念,不同程度上忽视了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预防再犯目的的实现。本文基于我国减刑、假释工作的再犯预防视角,通过自行设计的问卷对S监狱的217名犯罪人进行调查,实证研究我国减刑、假释的预防再犯效能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减刑假释的再犯预防效能分析 (一)我国减刑假释与再犯预防的关系 1.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比例与重新犯罪的关系 我国减刑假释与再犯预防的关系可通过减刑假释结案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趋势来反映。通过我国法院2004年-2012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数量①,可以看出减刑案件数远大于假释案件数。充分说明了减刑仍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性。整体趋势见图1。 总体来看,我国从2004年-2012年的九年间,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除2008年减刑收案略高于2009年外)。但是减刑案件所占比重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假释案件比重则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假释的案件数和案件比例在逐年上升,这是在社区矫正日益扩大适用的形势下非常好的行刑趋势。这也说明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在防止重新犯罪方面的作用日常强化。就减刑与假释的对比来看,减刑仍占据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其所占比重均在94%以上,而假释占不到6%。这说明,减刑仍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措施,在矫正罪犯过程中占有主导性地位,同时发挥着激励罪犯改恶向善、预防其重新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的重新犯罪人数整体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除个别年份人数略高外)。这显示出,我国的减刑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相反方向趋势,即尽管减刑假释案件数在上升,而重新犯罪人数却在下降。也说明我国的刑罚的预防再犯效能相对较好。 2.减刑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计量关系 通过对我国2004年-2012年的法院减刑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多元回归分析,可进一步发现减刑假释对重新犯罪的作用程度。研究采用逐步回归法检验各变量间的关系,并去除不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的变量。结果发现,我国减刑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均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负相关关系,其中减刑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相关系数为-0.707,假释为-0.709,显著性p均小于0.05。经过多元回归分析,系统排除了减刑案件数变量,而检验出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回归关系。该回归模型能够解释重新犯罪人数变量的50.3%。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的回归系数,见表1。 通过该表可写出假释与重新犯罪人数的回归方程:重新犯罪人数= 5864. 062 -0.072×假释案件数。这说明,我国的假释案件数与重新犯罪人数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假释案件数每增加一件,重新犯罪人数就会减少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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