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文书之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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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文书之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狱政文书之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一、概念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核裁定减刑或者假释所制作的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两种意见书,即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虽两者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适用的对象和法定条件不同,但二者制作的主体和格式相同,故合并在一起讲解。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上述两条规定,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并不直接具有减刑、假释的法律效力,但它是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予以审核裁定减刑或假释的意见,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提请减刑意见书的适用对象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假释意见书的适用对象是已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格式
监狱(劳改队)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 ) 字第 号
罪犯 ,男(女),现年 岁, 族, 人,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字第 号刑事判决判处 ,于 年 月 日送 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 劳改档案共 卷 页
三、内容与制作方法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首部主要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和罪犯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1、标题。在文书上方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如省监狱(劳改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2、文书编号。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和文书序号组成,标题右下方注明,如(年度)鲁淄劳减字第号或(年度)鲁监管释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明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执行场所等。
在实际制作时,如果被减刑或假释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已发生刑种、刑期变化或变动劳改场所等,那么,也应把上述发生的变化情况写进这一部分。
(二)正文
正文开头先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然后重点写明悔改、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以及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悔改、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这是意见书中应着重写明的内容,是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客观依据,因此,对具体事实的叙述必须真实、准确、具体,证据确实充分,合乎法律规定。
根据管教工作细则第136条之规定和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叙述悔改表现的事实时,应叙述清楚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情况的具体事实: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叙述立功表现的事实时,应叙述清楚罪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具体事实: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在生产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制止其他犯人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行为的;在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2、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理由是指对前面所叙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之后所作出的结论,是劳改机关提出对罪犯减刑、假释意见的原因和道理,必须从前面的具体事实中概括引申出来。总之,理由的论述要针对具体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说理即要充分,又要简明,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说理。
法律依据,是指提出减刑、假释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般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或者第221条第2款作为法律依据,并写明提请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最后以特提请审核裁定结束正文。
(三)尾部尾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写明送达机关名称。先写此致,后提行顶格写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达机关为人民法院,但对判处不同刑种的罪犯的减刑或假释,送达机
关并不完全相同。其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意见书,主送机关是当地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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