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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问题的时政研究.ppt

发布:2017-08-09约1.61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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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问题的时政研究 刑事司法系0843 理论资料搜集:瞿胜楠 其他资料搜集:何婷婷 演示讲稿编辑:严莺 演示讲稿制作:陈菲菲 演示讲稿主讲:徐善俊 演示讲稿答辩:汪莹 1998 1999 2000 2001 全国减刑率和假释率 情况统计- % 减刑率23.18 假释数29541 假释率2.07 减刑率24.79 假释数30075 假释率2.13 减刑率24.41 假释数23550 假释率1.63 减刑率25.39 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年度) 香港 澳大利亚 新西兰 2744 40.4 7611 39.7 1502 39.4 基里巴斯 4 斐济 27 3.5 中国 30075 2.3 人数 假释率 5.1 通过图表比较发现我国假释率偏低 中国 俄罗斯 韩国 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0% 20% 40% 60% 80% 100% 17.48% 44.48% 45.95% 70.25% 77.48% 77.6% 1.63% 15.85% 中国的其他刑罚 假释条件的苛刻 假释率为什么偏低? 假释的现状:假释率低。 第一部分: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三部分:我们的结论 第二部分:放宽假释的条件 假释适用的条件 条件 (一)对象条件 (三)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二)实质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 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四个方面的情形 在刑罚执行 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 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三)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起始时间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才可适用假释。 假释的适用例外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以下情形: 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突出的立功表现 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有专门的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家庭有特殊困难 《刑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未成年犯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根据其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并由其亲人或监护人申请,承担监护责任 老、残、病犯 放宽假释的条件 视频: 《江苏省对假释的危险性 是如何预防的》 我们的结论 我们认为应该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社区矫正中对假释的适用。 2. 为假释规定更加明确、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 1. 扩大假释的适用。 因此,我们建议修改完善立法,为假释规定一套确定的、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同时,要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 3. 修改假释的适用条件。这是加大假释力度的另一条有效途径。 欢迎大家对我们小组的研究,提出疑问,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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