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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问题的时政研究
刑事司法系0843
理论资料搜集:瞿胜楠
其他资料搜集:何婷婷
演示讲稿编辑:严莺
演示讲稿制作:陈菲菲
演示讲稿主讲:徐善俊
演示讲稿答辩:汪莹
1998
1999
2000
2001
全国减刑率和假释率
情况统计- %
减刑率23.18
假释数29541
假释率2.07
减刑率24.79
假释数30075
假释率2.13
减刑率24.41
假释数23550
假释率1.63
减刑率25.39
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年度)
香港
澳大利亚
新西兰
2744
40.4
7611
39.7
1502
39.4
基里巴斯
4
斐济
27
3.5
中国
30075
2.3
人数
假释率
5.1
通过图表比较发现我国假释率偏低
中国
俄罗斯
韩国
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0% 20% 40% 60% 80% 100%
17.48%
44.48%
45.95%
70.25%
77.48%
77.6%
1.63%
15.85%
中国的其他刑罚
假释条件的苛刻
假释率为什么偏低?
假释的现状:假释率低。
第一部分: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三部分:我们的结论
第二部分:放宽假释的条件
假释适用的条件
条件
(一)对象条件
(三)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二)实质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
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四个方面的情形
在刑罚执行
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
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三)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起始时间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才可适用假释。
假释的适用例外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以下情形:
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突出的立功表现
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有专门的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家庭有特殊困难
《刑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未成年犯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根据其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并由其亲人或监护人申请,承担监护责任
老、残、病犯
放宽假释的条件
视频:《江苏省对假释的危险性是如何预防的》
我们的结论
我们认为应该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社区矫正中对假释的适用。
2.
为假释规定更加明确、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
1.
扩大假释的适用。
因此,我们建议修改完善立法,为假释规定一套确定的、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同时,要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
3.
修改假释的适用条件。这是加大假释力度的另一条有效途径。
欢迎大家对我们小组的研究,提出疑问,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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