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和承诺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四、本次发行的 《募集说明书》
五、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六、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
七、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第三部分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
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以
下合称“本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本律师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
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等与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第一部分 承诺和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承诺和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有效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
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材料上
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
四、本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机构、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评级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之必备文件上
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七、本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
其他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相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天生
桥一级水电站组建项目法人单位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