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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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3
第一部分 承诺和声明5
第二部分 正 文7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12
三、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及机构12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19
第三部分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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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注册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
明书指引》。
《中介服务规则》: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公告》:指《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公告》。
《章程》:指《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公司:指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铁道部: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总公司:指中国铁路总公司。
广铁集团:指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省铁路集团:指广东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省铁路投资集团:指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拟发行201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行为。
本期短期融资券:指发行人拟发行的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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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华华粤:指广东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身为 “广东华粤会
计师事务所”)。
致同事务所: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世纪:指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本所: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指邓洁、刘丽娟律师。
近三年:指2012年、2013年、2014年。
最近一期:指2015年1-6月。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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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承诺和声明
一、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
本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本律师根据 《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业务指引》、《注册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 《中介服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合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律师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有效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三、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
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律师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
本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所提供的
所有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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