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国际法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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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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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47621002 1文献综述 PAGEREF _Toc247621002 \h - 2 -
HYPERLINK \l _Toc247621003 1.1本课题国外研究进展 PAGEREF _Toc247621003 \h - 2 -
HYPERLINK \l _Toc247621005 1.2本课题国内研究进展 2
HYPERLINK \l _Toc247621007 2课题背景及开展研究的意义 4
HYPERLINK \l _Toc247621008 2.1课题背景 4
HYPERLINK \l _Toc247621008 2.2开展研究的意义 4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0 3研究方法、内容及预期目的 5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1 3.1研究方法 5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1 3.2研究内容 5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1 3.3预期目的 5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3 4 进度安排 6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4 参 考 文 献 7
HYPERLINK \l _Toc247621015 指导教师意见 PAGEREF _Toc247621015 \h - 9 -
1文献综述
1.1本课题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从国际法研究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主要是日本的一些学者,他们的主要观点是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属于日本,理由如下:1.钓鱼岛适用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他们主张日本人古货辰四郎于1884年首次发现钓鱼岛,日本政府在1885年通过冲绳现当局实地调查后,确定钓鱼岛列屿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朝先占痕迹,于是将其编入日本领土,并且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对其实施有效占领。2.钓鱼岛一直是日本领土,不存在领土争议。他们主张1895年清政府与日本当局签订的《马关条约》中,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中并不包含钓鱼岛,因此二战后根据一系列条约和国际法文件规定的日本放弃的领土中并不包含钓鱼岛。3.日本根据1971年与美国签订的《冲绳归还协定》取得对钓鱼岛的施政权,继而获得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1.2本课题国内研究进展
针对日本政府的依据,大陆法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逐一进行了论析。金永明认为,钓鱼岛列屿在明、清时期即为中国领土,而不是无主地,这并非仅在中国官方册封史的文献中有记载,而且是国际间的共识,所以无法利用先占原则;钓鱼岛列屿不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列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因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吴辉主张国际法中的“时际法”(Intertempo- ral Law)原则,是用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理依据。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 Hu- ber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时际法原则,即: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来确定,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根据这样的论述,吴辉认为,在判断钓鱼岛列屿归属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有关国家“发现” 、“管理” 、“行使主权” 等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 的法律,这应是20世纪70年代初的国际法;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时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的时际法原则(亦称休伯尔公式)吴辉详细论证了1895 年之前,钓鱼岛列屿主权是属于中国的;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就是说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
桐声的《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指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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