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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钓鱼岛论文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钓鱼岛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篇1 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
[摘 要]中日钓鱼岛争端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中国,并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此争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1] 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岛主”签署了“购岛”合同,实现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的过程。自此,严重威胁中日关系的这颗隐形炸弹终于炸开,中日不仅在外交上唇枪舌剑,更在行政和军事上频繁擦边,一个小小的岛屿引得两国紧张局势频现。
一、钓鱼岛之争的实质
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一)历史原因
从现存的大量历史文献中,我们都可以查证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我国最早于1372年发现钓鱼岛列屿并命名,由于钓鱼岛山势海拔相对较高,其在历史上一直被我国作为从福州或泉州出航到琉球中间航道上的一个地标。由于钓鱼岛山势较高,英国人将它命名为Pinnacle Island,这个名字又被日本人翻译成了“尖阁”(即尖阁群岛Senkaku Gun tou)。1556年,在明抗倭名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等人编写的《筹海图编》中,钓鱼岛三岛被列入其附图《沿海山沙图》,这说明钓鱼岛在当时已被列入我国的海防范围。在清朝御史黄淑?`1722年撰写的《台湾史槎录》里,曾提及钓鱼岛,根据他的记载,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在此建设港口,停泊船舶。直至清朝末年,钓鱼岛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的。1879年,日本借清政府衰败之机吞并琉球并改称其冲绳县,此后开始觊觎钓鱼岛。1895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迫于日本压力,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给日本,其中就包括钓鱼岛列屿。钓鱼岛自此被割让给日本。1945年,二战结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应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即侵占的所有中国领土无条件归还中国。钓鱼岛列屿当然在归还之列。但日本却以钓鱼岛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将其交由美军代管,钓鱼岛从此成了美军的“靶场”。1951年9月8日,日美未经中国同意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交由美国托管。1971年6月17日,日美又一次未知会中国私下签订《归还冲绳协定》,钓鱼岛列屿又随着冲绳转手给了日本。这两个国家通过私自协议把钓鱼岛一托一还,使原本属于中国的领土从形式上归属了日本。日本据此派出军队赴钓鱼岛巡逻。台湾爱国青年以及海外华人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 美国宣布日本只有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 此次移交与主权无关。1972年,中日两国为了中日友好的大局,在复交谈判中,达成默契,暂不解决钓鱼岛列屿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并在主权问题上一再挑战中国政府的底线。钓鱼岛的复杂历史背景成为了日本在这一问题上纠缠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经济因素
从经济因素分析,钓鱼岛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可以给所属国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
首先,它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1968年10月和11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74年更名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赞助下,由美国地质学教授埃默里(K.O.Emery)和日本学者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台湾以及美国等方面的海洋科学家,对黄海和东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并探明在东海韩中日大陆架交界处,尤其是钓鱼岛附近有一片储量惊人的海底油田。1969年4月,调查报告《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公布,该报告通常被称为“埃默里报告”。这一报告把新发现的钓鱼岛附近的约20万平方公里的海底油田称为“第二中东”。报告发表后,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要求,其原因不言自明。
其次,198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使岛屿所属国能以其为基点获得更多的海洋权益。《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这意味着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依据其在海洋深处拥有的某个小岛而拥有其附近的海域,拥有以200海里为半径的广大的蓝色国土及其丰富资源。自此,钓鱼岛的实际价值已经远远不是一个远方小岛那么简单,它的主权归属意味着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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