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3-2016轻型车污染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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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50
Z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352.3—2005
代替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
(参考件,内容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文本为准)
2005-04-15 发布 2007-07-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3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4
6 型式核准扩展 10
7 生产一致性 12
8 在用车符合性 13
9 标准的实施 1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2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 27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测定双怠速的 CO、HC 和高怠速的λ值(双怠速试验) 70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72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Ⅳ型试验) 74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 86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 HC 排放试验(Ⅵ 型试验) 89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 94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106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 115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 117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124
附 录 N (规范性附录)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判定方法 130
附 录 O (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13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 )对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 98/69/EC 指令《修订 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
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
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 M1 和 M2 类车型的分组;
— 燃料的技术要求;
— 将原 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 实施时间;
— 参照经 2001/116/EC 修订的 70/156/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
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
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 LPG 或 NG 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
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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