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车京3标准04.04.21a轻型车京3标准04.04.21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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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新生产车一致性检查 2
5 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要求和试验 5
6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6
7 标准的实施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Ⅰ型试验的新生产车一致性检查判定方法(1) 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Ⅰ型试验的新生产车一致性检查判定方法(2) 12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规程 1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在用车符合性试验用统计规程 16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技术要求 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98/69/EC修订版及此后的修订版(本标准采用的内容截止到2003/76/EC版本)【以下简称“2003/76/EC”】的部分技术内容;测量方法等同采用欧盟指令“2003/76/EC”的测试方法(国家相应标准颁布后,采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的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和限值。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主要包括:新生产车一致性检查(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Ⅳ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Ⅵ型试验))、车载诊断(OBD)系统功能检查、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本标准与“2003/76/EC”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去掉了有关型式核准的内容;
对试验车辆的抽样进行了修改,允许从车辆合格下线后到上牌照之前的任何地点和时间抽样;
对劣化系数的使用进行了更改,对满足第Ⅲ阶段限值的车辆要求采用实测的劣化系数,对满足第Ⅳ阶段限值的车辆既可以使用实测的劣化系数也可以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劣化系数;
对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划分为用于提前更新车型和新增车型两类,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在新生产车一致性检查项目中,列入了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的要求;
实施日期进行了重新规定,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车辆的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和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与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同时实施,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比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推迟三年实施;
对新生产车一致性检查Ⅰ型试验结果进行判定时,如果需要加抽车辆进行试验,允许制造厂随时终止试验,此种情况下,一致性检查Ⅰ型试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在第Ⅲ阶段,基准燃料根据北京市地标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已通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放审核的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北京市相应地标颁布后,采用北京地标)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9147 车用柴油(北京市相应地标颁布后,采用北京地标)
SY/T 754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欧盟指令98/69/EC修订版及此后的修订版(本标准采用的内容截止到2003/76/EC版本)【以下简称“2003/76/EC”】附件Ⅰ、附件Ⅲ、附件Ⅴ、附件Ⅵ、附件Ⅶ、附件Ⅷ、附件Ⅺ(国家相应标准颁布后,采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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