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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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选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第2版))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是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最重要的政策文件,主要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实施办法》最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O11]111号)印发。为满足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需要,结合前期部分地区试点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重新印发。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第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第二,应当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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