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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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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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 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 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 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 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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