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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5-09-04约4.5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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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规范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后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以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分厂以及本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各分厂以及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照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与关联方签订有关交易协议,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 关联方的财务关系,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关联关系 第四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 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 1 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法人; 5、由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三款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 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2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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