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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整理流-wk.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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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 票据法 学习笔记 王珂 2012/2/21 目 录 票 据 法 2 一、票据概述 2 (一)概念和种类 2 (二)特征 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3 二、票据权利 3 (一)票据权利分类 5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5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 6 (四)票据权利的瑕疵 7 (五)票据的抗辩 8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9 三、票据行为 10 三、出票 11 四、背书——票据的转让 12 (一)形式要件 12 (二)转让限制 12 五、承兑和保证 15 六、追索权 17 (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7 (二)追索与再追索 18 (三)付款 18 七、支票的特别规定 20 (一)出票的效力 20 (二)支票的付款 20 票 据 法 一、票据概述 (一)概念和种类 票据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特征 1.要式性 票据的作成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行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鬼的那个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 权利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文义性 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设权限与提示性 票据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5.流通性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 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 非票据关系 ①原因关系 一般为买卖合同关系。票据一经转让,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即被切断。 ②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存在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③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分类 1.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Y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Y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M以内。 (2)持票人须持提供票据原件,否则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依背书转让取得和依民事权利转让取得(赠与、继承、税收等)。 2.取得条件 (1)取得手段合法。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2)主观为善意。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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