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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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概述 1.1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从学理上考察 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在此意义上,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等。 2.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对狭义的票据一般表述为: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1.1票据概述 (二)从立法上考察 票据的法律概念,目前仍没有统一、公认的定义。 1.“分离主义”立法例 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将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学者之间称这种立法方式为“分离主义”立法例。这里的票据概念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不被包括在内而单称为支票。 2. “包括主义”立法例 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等统一规定在同一项法律中,这种立法方式为“包括主义”立法例。但英美票据法中并没有票据的总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1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 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关于票据种类的规定很不一致。 1.1票据概述 (二)学理上的分类 1.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分为委付票据和自付票据。 前者是指出票人不充任票据付款人,而在票据上记载他人委付款人的票据;后者则是指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必须对票据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分类的意义: (1)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2)票据上的基本当事人不同 1.1票据概述 2.根据票据的经济功能,分为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前者是指只能克服使用现金在空间上的麻烦,却不能克服使用现金在时间上的障碍,即有现金方能使用,无现金就不能使用的票据;后者则是指可以克服上述双重障碍,即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的票据。 分类的意义: (1)支付票据的到期日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持票人可随时请求付款; (2)支付票据只能在有资金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发,否则构成空头票据,签发人为此需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信用票据的使用不受有无资金的限制。 1.2票据概述 3.根据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三种。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特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名称,或者把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等的票据;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之人”的字样。 分类的意义: (1)法律要求的转让方式不同 (2)在背书转让方式中,法律对记名和指示式票据出票时的记载要求不同。 1.2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 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权利与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在于证明一定权利的,为证权证券。权利与义务产生于证券的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在证券作成以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1.1票据概述 2.票据是无因证券 所谓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票据概述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内容,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的金额为标的的债权。因此,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生命力的重要体现。票据的流通方式与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相比,灵活而简便,只要依法让渡票据本身,即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果。 6. 票据是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中的记载事项,也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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