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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复习..doc

发布:2017-01-23约2.05万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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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复习 第一章 票据概述 重难点:票据的性质 1、票据的意义 所谓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签发一定金额,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即明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理解:(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有以下四个特征: 1)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证券是财产权的“化体”; 2)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 3)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4)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注意:票据是特种有价证券,只能适用专门的票据法,其他有关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法律不能适用,不过,证券法的共同性规则对其是适用的。)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理解:(1)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注意支票里的空头支票(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无存款或支票金额超过实有存款额所签发的支票)。《票据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在票据实务中,银行对空头支票均予拒付,退票给持票人,由持票人向持票人或背书前手进行追索。详细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 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的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有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附法条: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的用途 从总体上看,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代替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融通资金,方便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从具体来看,票据起着担当支付工具、用作汇兑工具、充任信用工具,抵销债务、融通资金、减少货币使用量的作用。 票据的种类 (1)法律上的分类 见书本第八页 (2)学理上的分类 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支票属于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 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记名式票据转让时须依法定方式背书,将票据交付受让人;不记名式票据的转让,只需交付票据。票据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载有“请付来人”之类文字的,属于无记名票据,叫做“付来人式票据”。) 注意:记名或不记名仅指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票据上必须载有收款人名称。 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完全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是缴回证券;票据是特殊的动产。 理解:(1)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票据权利有效期等,均由而且只由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文字的含义来确定,任何人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因素认定或改变票据权利义务及票据债权人、债务人。即票据的种类和名称是法定的;票据的形式和内容有法定要求;票据的用途是法定的,票据文义必须准确表明票据的用途。 (2)完全证券是指权利完全证券化、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一类证券。 (3)无因证券,又叫“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 5、票据的起源和发展 看书本第23、24页了解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重点理解: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票据法的意义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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