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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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单位:万元
纳税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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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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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扣除年度
申报类别
实际确认年度
会计确
认年度
确认金额
申请报告
会计核算资料
相关纳税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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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1.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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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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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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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⑴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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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各类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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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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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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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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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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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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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有□无
3.无形资产
□有□无
□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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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建工程
□有□无
□有□无
□有□无
5.生产性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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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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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三、投资
□有□无
□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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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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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性投资
□有□无
□有□无
□有□无
四、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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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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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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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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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本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本人依
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授
权
人
声
明
现授权 为本纳税人本次申办事项的代理人,其法人代表 ,电话 。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办有关往来文件,请寄给下列收件人:□纳税人;□代理人。
委托代理合同编号:
授权人(法定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代理人声明
本申办事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填报,如有虚假内容,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代理人(法定代表)
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采取专项申报形式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填写,本表由区局综合服务科(岗)受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二、详细填写说明
各事项由申报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并提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补充说明
1.此表一式一份,申报时申报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由受理税务机关存档。
2. 申报扣除年份不同时,应分别按年提交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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