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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政体制.ppt

发布:2016-10-31约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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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政体制 教学目标: 1、市政体制的含义与内容 2、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 3、中国目前的市政体制 一、市政体制概述 (一)体制的含义 体制是指组织中各层级、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对体制的理解,重点把握两点: 一是,体制是组织内各层级、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松散的关系,而是通过制度(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确定下来的关系。 例如,高校管理体制,就是指高校内各组成部门的关系、高校与教育管理部门的关系,这些关系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形式来规定 (二)市政体制的含义 市政体制内涵的三个层次: 宏观:市的建制制度,城市行政区划体制,市制 中观: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狭义) 微观:城市管理具体职能范围领域内的具体管理 体制。 具体理解: 核心:权责配置问题 特点:差异性、多样性、动态性 基本要求:法制化 (三)市政体制的内容 城市政府与其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城市政府与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关 系; 城市中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城市内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市与所辖区、县之间的关系; 二、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 市政体制没有统一的模式,根据国家制度、城市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着灵活多样的市政管理体制 (一)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特点 1.多数城市不辖区县、市县分离、建制性质单一; 2.城市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地位、普遍拥有自治权力; 3.类型多样,形式灵活; 4.市长、市议员、市法官一般由市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相互制衡; 5.大量利益集团和非盈利组织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参与作用。 (二)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的主要形式 1.市长—议会制(强市长制) 市长—议会制,市长和市政府的地位高于市议会。 法国所有的城市实行市长议会制,市长在每次议会选举后由议员选举产生,市长不仅是议会的议长,也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和代表。 市长由议会选举产生,但市长一旦任职,议会便无权罢免,只有中央政府有权撤销市长的职务。 美国多数大城市也实行市长议会制,通常称为“强市长制”(strong-mayor)。德国许多城市也实行市长议会制。 以美国的市长—议会制为例,市长议会制的基本特征是: 1.市长和议会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首长不得兼任市议员。市长是城市的行政首脑,负责有效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 2.市议会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对市政府的各类活动进行拨款。 3.市长有权独立任免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首长,他们只对市长负责。为加强市政管理,市长可以任命一位专业人士担任首席行政官。 4.财政预算主要掌握在市长手里。市长和市政府的财政部门有预算的起草权和执行权。市议会审议和通过预算,不能增加项目,只能减少项目和数额。 5.市长有一定的立法权。市长有权向议会提出立法草案,创制规章制度。市长可以对市议会通过的法规和决定行使否决权 。 市长—议会制的优点在于市政府由市长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缺点在于议会制约市长的权力弱,容易引起市长专权并激化政府和议会的矛盾。 2.议会—市长制(弱市长制) 议会市长制的城市,议会地位高于市长,市长和市政府实行议会的最终决议。市长的职权,包括主持议会会议、出席重要庆典活动、会见重要宾客、授予荣誉称号等。 市政府部门对市长和议会双重负责。日本各城市实行议会市长制,美国部分小城市和少数大城市实行这种市政制度,通常称为“弱市长制”(weak-mayor)。 以日本为例,议会市长制的基本特征是: 1.市议员和市长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不得兼任议 员; 2.市议会拥有编制预算、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市议 会通过的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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