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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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体系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行政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分类 成立要件 行政立法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不以正式会议讨论为必要条件 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行政立法(书:第二节) 1、概念 2、特点 3、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3)立法的内容不同 (4)立法的程序不同 (5)立法的形式不同 (6)立法的效果不同 4、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5、行政立法 的主体 6、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 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 省级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规章 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经济特区的市、较大的市政府 二、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法规 执行性立法——执行法律 1.种类 自主性立法——没有法律 授权性立法——全国人大授权。禁止:犯罪刑罚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 2.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办法等) 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办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或由法制办负责→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 审查 法制办负责审查→征求意见(重要的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 →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 → 法制办主任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简单的由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决定 法制办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国务院公报和全国性报纸刊登→30日后施行(紧急的可以立即施行)→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 → 要求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要求审查 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议审查 3.监督程序:违宪审查权、违法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是不得称“条例”)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刊登 解释 施行备案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部务会议 或委员会会议 部门首长 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和全国性报纸 制定机关解释,同等效力 30日后施行(紧急的除外),30日内由法制办报请备案 地方规章 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政府首长 本级政府公报 和本地报纸 立法 效力 冲突与适用 行政 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 ①特别规定优先 ②新规定优先 ③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 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 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 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地方 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省法规 省规章 市法规 市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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