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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抽象行政行为.ppt

发布:2016-10-16约2.08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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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引例】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案 案例二:南平市台顺职业介绍所不服南平市劳动局行政处罚案 【概述】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我们主要掌握其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问题,以及它的制定程序、法律效力、监督审查、适用规则等。 【方法】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学习者最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其效力、监督与适用问题,其中监督问题是关键中的关键。 【教学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第三,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第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权的性质与来源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4.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 主体 国务院 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二)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的范围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授权立法的义务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立法的识别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部分 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工作 机构 部务会议或 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 本部门或国 务院公报 公布后30 日内由法 制机构报 请备案 地方 性 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 部门或其 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 议或全体会 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 地方政府 公报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宪法与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政府规章 (六)几类特殊的立法文件 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批准 (二)备案 (三)撤销与改变 1.规律之一:领导关系下的处理。 2.规律之二:监督关系下的处理。 3.规律之三:授权关系下的处理。 4.规律之四:批准关系下的处理。 六、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 (一)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 3.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 (二)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 (三)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 1.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3.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小结提升】 在行政实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不依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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