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行政事业性收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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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含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依据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 七、制止乱收费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含义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辨析 (一)概念 国家发改委的概念: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的概念与发改委的大同小异,从略。 行政性收费 是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的条例规定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 是 事业单位 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的条例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二)特征 行政性收费:强制性和排他性 事业性收费:补偿性和排他性 (三)辨析 1、曾经称为“国家机关收费”、“政府性收费”。 2、与政府性基金的关系。 3、与税收的关系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 。 1、曾经称为“国家机关收费”、“政府性收费” 但(1)不能涵盖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收取的体现国家及其政府行为的收费;(2)不能包括教育卫生等方面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2、与政府性基金的关系 都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 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凭借行政权力或政府信誉,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某种专项用途的资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支持某项特定产业或事业发展。主要形式: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等。 按资金使用划分,分为工业发展基金、交通建设基金、教育事业基金、城市建设基金。 按筹集方式划分,分为附加在税收上征收的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农业税附加等;附加在价格上征收的基金,如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邮电附加等;以销售收入为对象征收的基金,如文化事业建设费、碘盐基金等。 3、与税收的关系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的区别 ⑴、征收主体不同 税收: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由税务机关征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基本保证; 收费:征收主体是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 ⑵、使用方向不同 税收:为满足社会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而设立。 收费: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为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设立。 ⑶、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强制性(征税者和纳税者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无偿性(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纳税人,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固定性(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按确定的税率征收, 收入相对稳定) 收费:也具有强制性,但又体现了自愿和有偿(收费收入用为为缴费者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3、与税收的关系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的区别 ⑷、立法层次不同 税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 收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政府两级; ⑸、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税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政府的一般性开支,集中管理; 收费: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一般实行专款专用。 在实际中,政府部门在某些经济领域是通过税收还是收费,有时难以明确划分。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税收和收费可以相互转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责 主 管 机 关: 物价部门 财务管理监督:财政部门 审 计 监 督: 审计部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依据 (一)国家层面 (二)地方层面 (一)国家层面 1、法律 2、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3、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4、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二)地方层面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政府。 各市政府可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省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市政府或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转发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 省业务主管部门 或 市人民政府 提出,经省物价、财政两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省物价部门应汇集公开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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