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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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非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本县域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审批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申请表(原件2份);
2.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原件1份);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它相关资料。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收费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八)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实行年度审验。
(十二)联系方式
电话:0778-8821088
传真:0778-8821400
电子信箱:hjwj400@163.com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服务窗口要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时限内)
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
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负责人
审核(5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证书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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