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集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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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提高**数据管理水平,促进**数据资源的深入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是指单位信息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数据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分析数据。
第三条 数据集中管理是对我局**数据进行数据全面集中、存储、处理以及数据利用的管理,以确保数据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 **数据集中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局设立**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作为**数据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处、计算机信息中心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数据进行转换、集中、存储、处理、分析等,做好**数据的归集整理和深层次挖掘利用工作;
(二)基于海量数据积累,建立**数据分析系统,为今后**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平台;
(三)负责对**数据进行检验,集中整理和重新组织,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四)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从基础设施、访问控制、权限分工、安全监控、数据备份、应急恢复、安全制度等多个层面确保**数据安全;
(五)对各业务处(室)**数据交付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第五条 各业务处(室)作为**数据的主要采集分析部门,要负责采集收集被**单位信息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数据,并负责在**现场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各业务处(室)应于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所获取的各类数据移交到。对于多个共同实施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协调数据移交和入库工作。或其指定的专人,应按署发布的专业数据规划等有关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归集、分类。
(一)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前,应对涉及被单位和相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的密级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密级标志正确;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对相应的电子数据作出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一律按照涉密信息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署专业数据规范要求采集、生成、存储的,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或组向数据中心移交数据时,应当同时移交数据交接清单。
第十条 或组信息移交数据时,应当填写《移交电子清单》,计算机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及时将数据导入数据库,同时做好数据交接资料的统一管理。
发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时应当向业务或组反馈。第十条 在接收数据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数据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有害代码检测。
第十条 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入库数据的安全、可靠。
系统外人员申请查阅数据的,需由该数据移交前对口管理的部门签署意见,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应当加强对非本单位人员的管理,提供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从中心获取的数据,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条 人员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错误、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组组长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遗失存储设备、介质,造成电子数据外泄和损失的;
(二)擅自毁弃、藏匿、删除电子数据,损害信息资产完整性的;
(三)擅自留存或不及时移交应当移交的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规利用电子数据的;
(五)其它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人员调离机关前,应与所在单位或部门签订未留存任何与业务有关的电子数据并对知悉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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