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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资金集中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8-07-21约3.22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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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收支监管,保证资金链安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全面整合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整体效益; (二)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 (三)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四)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四条 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集中管理体制、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集中管理、授信融资管理、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督及考核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切资金收入和资金支出,资金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现金指各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他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类资产。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中心,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资金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资金集中工作以资金中心为主管部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执行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权限,参与资金集中管理,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以银行账户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账户的开立进行管理,对账户的使用进行授权,利用银企直连的资金结算系统、集团网银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手段进行全过程控制,促进资金集中。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是账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账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整体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搭建账户资金集中体系。 (二)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单位账户的备案、审批、授权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选择资金结算银行、集团网银合作银行,指导创建快捷、安全、高效的资金管理系统。 (四)指导、检查各子公司的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成员单位的账户管理。在账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要求,制定本企业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搭建本企业的资金账户集中体系,健全账户管理内控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成员单位的账户管理工作。 (三)检查、监督下属成员单位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级及下属成员单位开立账户的初审和备案工作,并根据要求上报集团公司资金中心。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和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按账户性质和使用用途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账户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章 现金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资金应通过资金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各子公司本部利用资金结算系统对其下属成员单位现金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禁止各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放定期存款,闲余资金一律存放集团资金中心。各子公司对存放到资金中心的资金可以协商采取定期、通知或协议存款等方式,集团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条 现金收入管理。集团指定主办银行为资金集中主账户,各二级结算中心(成员单位)指定一家银行账户为被集中账户。实行统收统支的企业,资金中心每日定时或实时对各成员单位收入专户资金进行归集;实行限额管理的企业,资金中心在被归集资金企业超过限额以上部分进行定时归集。三级以下企业原则上全部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不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出管理。各成员单位在签约协办银行开立(指定)基本账户(即支出专户),用于资金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拨付和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支出,资金支配权归各成员单位。资金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拨付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资金存量。如需增加,按照内部融资规定程序办理,并收取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授信融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授信融资管理,优化整体融资结构,合理配置信用资源,控制融资风险,集团公司实行金融机构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作为授信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融资预算、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选择集团公司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重大债务融资方案的制定。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安排做好本单位授信融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汇总情况编制授信融资计划,各子公司按照年度预算要求实现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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