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镁铜精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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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镁铜精矿买卖合同
卖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JCC-MY2016003
买方:金溪县中拓金属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签订时间:2016年4月1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高镁铜精矿的买卖签订合同。
一、货品名称:
高镁铜精矿
二、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条件:
本合同买卖的高镁铜精矿是由镁砖破碎浮选的铜精矿,其品质波动较大,入炉前需检验,合理配比,买方生产发生异常现象,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货品数量和交货期:
全年量每400吨一提,买方承诺在接到卖方提货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货,非不可抗力因素,在接到卖方的提货通知,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扣除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四、货品运输、风险转移和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仓库
2、买方自行负责运输。运杂费、装车费及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
3、高镁铜精矿自卖方仓库交付给买方后,货物灭失、损毁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五、货品验收要求及计质量异议的处理
1验收要求
1.1成批提交检验,每批次不少于40吨。
1.2高镁铜精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在卖方的贵溪冶炼厂进行,以卖方出具的结果为双方结算依据。买方有权参与上述过程,但买方的监督不能影响卖方的正常作业。
1.3高镁铜精矿由于品质波动较大,采取装载机每斗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由卖方按GB/T14263-1993和YS/T96-1996执行。
1.4高镁铜精矿化学成份的测定按GB/T3884-2000《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1.5卖方对高镁铜精矿取样完毕后应立即予以计量。
2计质量异议的处理
2.1卖方要求买方对其所供的高镁铜精矿计量、取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买方未到场,则视同卖方认可上述过程。
2.2买方提出的计质量异议,卖方应及时受理。
2.3买方对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过程有异议时,应立即向卖方提出,卖方应及时组织现场处置。
2.4买方如对分析结果有悍匪议,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内提出。
2.5卖方对受理的计质量异议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规定与买方协商处理。买方若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提请第三方仲裁。
六、结算价格
1、含金:高镁铜精矿含金≥1克/吨,开始计价,以提货后第二日起上海黄金交易所连续5个交易日Au99.95品种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扣减2元/克为基数乘以对应的计价系数作为结算价,计价系数如下表。
含金≥1克/吨 80% 含金≥7克/吨 84% 含金≥30克/吨 88% 含金≥2克/吨 81% 含金≥10克/吨 85% 含金≥40克/吨 89% 含金≥3克/吨 82% 含金≥15克/吨 86% 含金≥50克/吨 90% 含金≥5克/吨 83% 含金≥20克/吨 87% 2、含银:高镁铜精矿含银20克≥克/吨,开始计价,提货后第二日起上海华通铂银市场连续5个交易日3号银结算价的算述平均价为基数乘以对应的计价系数作为结算价,计价系数如下表。
≥20克/吨 69% ≥300克/吨 73% ≥1500克/吨 77% ≥7000克/吨 87% ≥50克/吨 70% ≥500克/吨 74% ≥2000克/吨 78% ≥10000克/吨 88% ≥100克/吨 71% ≥700克/吨 75% ≥3000克/吨 83% ≥15000克/吨 89% ≥200克/吨 72% ≥1000克/吨 76% ≥5000克/吨 85% ≥20000克/吨 90% 3、含铜:含铜买断结算价=基本买断价±品位等级价
(1)基本买断价:以提货后第二天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铜5个交易日日间结算价的算述平均价为结算基准价乘以计价系数 %作为基本买断价。计价系数以铜价5000元/吨为一个档次,铜价在55000元/吨(含)以上时,以铜品位20%为基准品位,计价系数为 %。铜价每下降5000元/吨,计价系数减少0.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具体计价系数如下表。
结算基准价 买断系数 35000元/吨≤P40000元/吨 51% 40000元/吨≤P45000元/吨 52% 45000元/吨≤P50000元/吨 53% 50000元/吨≤P55000元/吨 54% P≥55000元/吨 55% (2)品位等级价:以每日抽货平均品位为结算铜品位,铜品位20%作为基准品位,当铜品位小一大于20%时,对应的品位价差为:
当铜品位小于或大于20%时,对应的品位价差为:
26%≤铜品位≤30%,以25%为基础每增1%增加50元/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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