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或处置处理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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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購或處置處理程序
第1條 制定目的
旨在加強本公司的資產管理、保障性投資的管理及落實資訊公開,而制定本資產收購
或處置處理程序 。
第2條 法令依據
本程序是遵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
會)發佈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第3條 資產範圍
一、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
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 不動產 (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 會員證。
四、 無形資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等無形資產。
五、 金融機構之債權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 衍生性商品
七、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 其他重要資產。
第4條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二、 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三、 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5條 對資產收購的許可
在進行資產收購前,需要根據職務許可權明細,通過裁決獲得許可 。
第6條 本公司在獲取報價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意見書時,該專業報價業者及其報價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為非相關人。
第7條 收購或處置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操作程序:收購或處置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時 ,要根據本公司
內部管控制度的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
二、 決定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的程式。
1 、收購或處置不動產時,要從協力廠商獲得報價,確定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
交易價格等 ,接受責任主管的裁決 。
2 、收購或處置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
之 ,要根據審批權限加以裁決,並通過裁決接受許可。
審批權限
≤ USD 1,000,000 董事長或CEO 或總經理
USD 1,000,000 董事會
三、 執行機構
1 、收購或處置土地與住宅等不動產:由行政部門負責。
2 、收購或處置其他固定資產:該部門與行政部門一同負責 。
四、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收購或處置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收購、處置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
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2 、交易金額達美金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I.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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