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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PDF

发布:2017-07-28约9.07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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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第一條 制定依據: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證券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制定。 第二條 目 的: 一、以適當的價格取得必需的資產。 二、落實資訊及明確資產取得與處理程序,強化內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海外 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設備:上列除外的資產。(如機器設備、水電設備等) 四、會員證。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 名詞定義 : 一、事實發生日:原則上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為準(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二、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三、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 免再計入。 五、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 六、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 簡稱股份受讓)者。 八、關係人: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九、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五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劃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新台幣六萬元以上者,申請單位(承辦單位 )應提出簽呈或呈議 書,檢附相關資料,會簽有關單位後,層呈簽核 (核決權限如附表一) ;金額達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層呈董事長簽核外,並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董事 會決議通過 。 三、承辦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須於事實發生之當日前,就公告申報 事項應檢附契約、鑑價或分析報告,及其他有關書面資料通知股務單位,股務單 位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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