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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
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 、较大(Ⅲ
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 ) :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
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
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
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 ) :
(1) 在一个县 ( 市)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6 天 ) 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
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 ( 市 ) 。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 ( 地 )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 ( 地 ) 。
(4) 霍乱在一个市 ( 地 ) 行政区域内流行, 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 或波及 2 个以上市 ( 地 ) ,
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 ,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
水平 2 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 ( 市) 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 级 ) :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
县( 市 ) 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 在一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
或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 。
(3) 霍乱在一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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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 ( 地 ) 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 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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